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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见: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可以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(国税发[2004]112号)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: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,及时追缴欠税,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(以下简称“纳税人”)既欠缴增值税,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,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 一、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,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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